作者/潘永杰(董总副研究员)
大凡政治行动皆需要一套论述或说法,以解释该政治行动之意义及其目的。好的政治论述,可以打动人心,并影响几代人的政治抉择和实践。与其同时,若干政治论述之所以能广为流传,并持续被政治人物及其支持者接受,视为指导原则,皆具有以下的特质:它能够剖析造成当前政治困局的原因,并描绘替代的选项和愿景,且提出如何落实的方法、手段和策略。
以此观之,本地中文世界的政治论述,具有上述特色者,荦荦大者包括马来西亚人的马来西亚、阶级斗争、两线制、公民社会、跨族群、政党轮替等。这当中有的是直接从海外单向输入,横向移植者;有的则是参照国外经验,再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予以转化和改造,以适应本土政治情境。前者包括阶级斗争、公民社会、政党轮替等理念,后者则以两线制、跨族群论述为代表。
相较于前文所提及的其他政治论述,两线制具有若干特点值得我们关注:首先,从历史上来看,诚如李万千先生在〈两线制的契机及危机〉一文所言,“说来有点教人难以置信”,这个深具选举政治战略意义的论述,首次提出的人竟然不是政党人物,而是以董教总为核心的华团人士。
两线制是1986年以前董总主席林晃昇为首的华团民权人士最先倡议,旋踵为在野政治人物所认同。与其同时,林晃升不仅坐而言,更起而行,身体力行,在1990年全国大选前夕,为了壮大反对党,实现两线制,更毅然率同27位华团同道加入民主行动党。
虽然当年大选成绩在野党的表现不如人意,无法一举否决国阵在国会的三分之二多数,选前成立的在野党阵线也因成员党之间的政治矛盾和意识形态分歧,在短短的数年间就分崩离析。惟这一次政治实践,则对马来西亚政治留下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因为自此每届大选在野党阵营的一些政治人物都会尝试奔走游说各自为政、政治光谱分歧的在野党组成选举联盟,在全国各选区以一对一的方式挑战国阵的候选人。
如此经过近20年的努力、尝试、挫折和坚持,终于在2008大选,随着在野党成功取得国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席次,并拿下吉打、槟城、霹雳、雪兰莪和吉兰丹5州政权,让在野党联合阵线从选举联盟摇身为执政联盟的形态,为两线制的出现创造更成熟的条件。
又再过10年,在2018年大选,两线制完成其重要的历史任务,在野的希望联盟取代国阵政府,取得联邦执政权,实现我国首次的政党轮替。所以,两线制论述的现身史,是华团民权人士鼓吹催生在前,政党人士服膺认同在后,它是本地社会运动如何透过一已的论述能力直接影响政党政治的实际运作,并在国家民主化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要案例。
其次,在理念上,当时华团民权人士提出两线制的用心,不能与一般的选举策略和操作相提并论。诚如林晃升在〈两个阵线制度与马来西亚民主〉一文开头为两线制正名,谓: “为了不和西方“两党制”的概念相混,还是以两个阵线的提法(即国阵为一方,反对党阵线为另一方)更为恰当,而且它必须是在我国民主的具体环境下力以探讨,才不至于脱离现实”。
在谈到两线制提出的目的时,林晃昇称:“是为了促使我国的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地发展。因为只有当形成两个足以互相取代的阵线时,当权的一方,才会表现得比现在更加民主,更加开明,人民的意愿才会更加受到尊重。”
所以两线制,在理论渊源上,当时的华团民权人士,是以英美两党制的民主经验为参照对象,且考虑到本地的多党政治生态的现实,加以转化调整以便与本土情境接轨,从而加强其论述的说服力和可行的条件;与其同时,其政治现实意义,远大于一般选举的提名策略和操作,而且有着更大的民主关怀和视野,就是志力于打破巫统政权长期“一党”独大的政治垄断局面,冀借此建立良性的政党竞争,相互制衡的民主政治。
换言之,两线制的核心价值是以促成本地民主化为手段,而最终目的是为了打造一个防止权力集中,着重制衡的政党政治秩序。
随着希盟政府的上台,两线制已经走到一个分水岭,往后本地的政党政治生态,是否会朝向当时华团民权人士所设想的理想愿望发展:朝野两大阵线轮流执政,形成类似英美两党政治的政党生态。从近期政局的发展,显然并不乐观。
一方面,土著团结党透过拉拢收编巫统跳槽议员,让希盟逐渐在国会掌握三分之二多数议席,打破朝野原有的实力均势,让国会的政党生态重演2008年前朝大野小的一面倒局面。另一方面,巫统为了自保,选择和伊斯兰党结盟,让马来主流政治日益右倾、“反动”。在这种保守政治氛围下,让执政集团的政治人物能够在面对重大的政经制度改革诉求和争议时,不是畏首畏尾,就是虚与委蛇。
与其同时,本地一些公民社会的朋友也开始对两线制有愈来愈多的保留和批评声音,对两线制所造成政治弊端有所反省,认为“两党相互制衡”容易沦为“两党就地分赃”,造成监督制冲不彰,良性竞争无所谈起,反倒演变为党派利益绑架公共福址的恶果。
在两线制下,选民只能在两个烂苹果挑一个比较不烂的,或在大局下被迫含泪投票。随着社会民主意识成长,如何克服上述两线制所带来的流弊,势必成为往后进步公民社会阵营在思考本地民主深化,愈来愈关注,也愈来愈无法回避的问题。
备注:本文为“纪念林晃升逝世17周年公祭暨华教行”系列文章之一,由董总及雪隆董联会组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