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名 称
1.1 本会定名为“雪兰莪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华校董事会联合会”,简称“雪隆华校董联会”。
第二节:会 址
2.1 本会注册会址为:No.10-3, Jalan 9/23A, Medan Makmur,
Off Jalan Usahawan, Setapak, 53200 Kuala Lumpur,
或由理事会依时订定之地点。
2.2 有关注册会址不可更改,除非事先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
第三节:宗 旨
本会宗旨为:
3.1 推动及巩固雪隆直辖区华校董事间之联系,董教双方之合作, 以促进雪隆各华校之发展。
3.2 共同研讨及举办雪、隆华校兴革事宜,包括课程、考试、师资、教育基金及其他有关事项。
3.3 推动及巩固全马华校董事间之联系,团结华人社会之力量,共谋改善及促进华文教育事宜。
3.4 代表雪兰莪及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各华校与政府商讨有关华校一切事宜。
3.5 促进各民族之亲善与团结。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节:会 员
凡雪兰莪州及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内华校之董事会,均可加入为会员,各校可派若干董事为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惟每名代表最多只能代表二所学校,其代表人数规定如下:
4.1 学生五百名以下者代表二名。
4.2 学生五百名或以上,一千名以下者代表四名。
4.3 学生一千名或以上,二千名以下者代表六名。
4.4 学生二千名或以上者代表八名。
第五节:年捐暨收入
5.1 会员年捐比例如下:
5.1.1 学生五百名以下者年捐一百令吉。
5.1.2 学生五百名或以上,一千名以下者年捐二百令吉。
5.1.3 学生一千名或以上,二千名以下者年捐三百令吉。
5.1.4 学生二千名或以上者年捐四百令吉。
上述会员年捐,必须于每年5月31日之前缴清上一年度之年捐,否则将丧失该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资格。
5.2 会员资格可转为永久会员,其缴交会费比例如下:
5.2.1 学生五百名以下者缴交一千令吉。
5.2.2 学生五百名或以上,一千名以下者缴交二千令吉。
5.2.3 学生一千名或以上,二千名以下者缴交三千令吉。
5.2.4 学生二千名或以上者缴交四千令吉。
5.2.5 永久会员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人数依现年度学生人数为准,按章程第4项规定办理。
5.3 凡会员因故搬迁至雪隆区以外,将自动丧失本会之会员格。
5.4 本会必要时可向会员或社会人士募捐。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节:组织结构
本会组织如下:
6.1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之代表组成。
6.2 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三十九名理事和由理事会委任不超过六名理事,共计四十五名理事组成。
6.3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互选主席一名、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财政一名、副财政一名及常务理事四名,共十五人组成。
6.4 工作事务委员会—理事会得依需要组织及委任各工作事务委员会,其人数及职权由理事会决定。
第七节:任 期
7.1 本会理事任期一届三年,连选得连任,惟主席、财政之职不得连任超过三届或九年。
7.2 当选之理事,若在任职期间丧失代表其所属学校董事之资格,其理事资格将予以保留,惟若相关学校董事会来函要求撤换,则理事会必须撤换之并另行委任成员递补之,相关理事受影响之职务将按章程第9.1条文办理。
7.3 若有理事在职期间因故無法履行職務以致理事会出现空缺,理事会可另行委任成员递补之。
第四章 职 权
第八节: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如下:
8.1 选举理事。
8.2 接纳理事会通过之常年会务及工作报告书。
8.3 接纳理事会通过之常年财政报告书。
8.4 决定本会全年会务及工作方针。
8.5 选举内部查账两名。
第九节:理事会
本会以理事会为执行及推动会务之机关,其职权如下:
9.1 选举常务理事、填补常务理事及理事之空缺。
9.2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之议决案。
9.3 研究及推行发展会务之计划。
9.4 选派出席参加马来西亚华校董事会联合会总会(董总)之代表。
9.5 聘请外部会计稽核师。
9.6 委任若干热心教育人士为本会会务顾问及法律顾问。
第十节: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秉承理事会之意旨处理本会经常之会务,各成员之职权如下:
10.1 主席对外代表本会,同时为各会议之当然主席及召集人。主席有权决定不超过五千令吉以内之开支,五千令吉以上须先获得常务理事会通过。
10.2 署理主席襄助主席处理会务,并于主席缺席时,代理主席职务。
10.3 副主席襄助署理主席处理会务,其中一人于主席及署理主席缺席时,代理主席职务。
10.4 秘书长负责处理一切会务,并掌管秘书处事宜,副秘书长襄助秘书长处理一切会务。
10.5 财政负责管理及记录本会一切收支事项,并会同主席签署银行支票或网上转账。除保存现款五千令吉外,并应负 责将所有存款存入常务理事会指定之银行。
10.6 副财政于财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节:工作事务委员会
工作事务委员会乃本会特设之工作小组,负责办理特定事务。
第五章 会 议
第十二节:会 议
12.1 会员代表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最少须召开会议一次,以出席代表五十名为法定人数,理事会需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21天前发出通知,并附上议程、会务工作报告及财政报告。
12.2 理事会—理事会最少每年须召开会议三次,以出席二十人为法定人数,有关会议通知须在14天前发出。
12.3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最少每年须召开会议三次,以出席八人为法定人数,有关会议通知须在7天前发出。遇紧急事故,主席可召开紧急常务理事会,有关会议通知期限不受此限。
12.4 特别代表大会—如有特别事故,需要召开特别代表大会,则可:
12.4.1 由主席宣布召开,或
12.4.2 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会成员连署召开,或
12.4.3 由已缴年捐之十五个会员学校连署召开。
主席须在接获连署要求召开特别大会函件后的45天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时间以签收有关函件的日期算起。若主席未在期限内召开,有关连署召集人可自行召开。特别代表大会之法定人数与会员代表大会人数相同,惟连署代表人数需至少三分之二出席。在指定会议时间不超过30分钟内出席,否则视为流会。若特大流会或动议被否决,相关动议在6个月内不得重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节:修改章程
本章程有修改必要时,得由常务理事会起草,提交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出席人数通过之。通过后须呈交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节:通 知
除会员代表大会及特别代表大会外,其他会议以电子及通讯软件通知视为有效。
第十五节:解 散
15.1 本会之解散须由不少过五分之三之合格代表人数出席,并由出席之代表过半数表示赞成方为有效。
15.2 依本会按照上述第15.1條文所规定而解散时,本会所负之合法债项须清偿之,其剩余款项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但只限捐给非营利华文教育机构。
15.3 解散通知必须是由政府当局规定的表格为准,并且经由常务理事会所所签署。解散通知书需以解散日期算起14天内向社团注册官呈报。
第七章 会 徽
第十六节:诠 释
本章程是以中文及英文书写,若在诠释上产生任何疑问或冲突,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第十七节:释 义
17.1 用红色的华文“华”字在蓝色的“资讯”符号的中间,衬以白底组成的标志;
17.2 华字象征华文教育;
17.3 资讯象征与时并进;
17.4 红色象征团结一致;
17.5 白底色象征勇往直前;
17.6 蓝色象征前途辉煌;
第十八节:标志含义
华人团结一致,勇往直前,发展华教,与时并进,前途辉煌。
附录:会徽
- 2022年07月03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
The United Chinese School Committees' Association of Selangor and 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Malaysia.
雪兰莪暨吉隆坡华校董事会联合会
10-3, Jalan 9/23A, Medan Makmur,
Off Jalan Usahawan, Setapak,
53200 Kuala Lumpur.
Tel: +603 4142 2960, +603 4142 1960
Fax: +603 4142 4381
Email:info@donglianselk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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